外资餐饮公司注册审批
(一) 注册外资餐饮公司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餐饮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 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餐饮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注册外资餐饮公司,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餐饮所需要的场地;
(二)不能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如在住宅区需谨慎。
(三)有房屋相应的平面图及周边范围图。
(四)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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